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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融專欄

個人投資境外基金利得應申報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

03 Oct 2019
2019-Oct-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市面上金融商品眾多,個人如有投資境外基金,其利得應申報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基金種類究屬境內或境外基金,係以其註冊地來區分,境內基金是國內投信公司發行之基金;境外基金是註冊地在海外,來臺銷售之基金。又個人投資境外基金利得分為基金配息所得及出售基金所得;配息如係源自境外基金獲配之股利,則為海外營利所得,如係源自境外基金獲配之利息,則為海外利息所得;此外,出售境外基金,按贖回價格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如有利得,則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申報戶每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又投資境外基金之配息與出售境外基金之交易損失因所得類別不同,不得互抵;且該境外基金出售之交易損失僅得自當年度相同所得類別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不足者亦不得於以後年度抵減。

該局舉例,甲君投資二筆境外基金,於106年獲配海外利息所得共800萬元、出售境外基金分別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元及損失300萬元,則該財產交易損失300萬元得自另一筆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元扣除,扣除不足數額200萬元不得再自利息所得800萬元扣除,亦不得於以後年度抵減。

該局提醒,個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有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並注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所得類別及金額,以免短漏報或申報錯誤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更新日期:10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