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要聞
產創條例修正 企業留才利多
03
Oct
2017
2017-Oct-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協助高成長性企業可透過股利分紅留住優秀人才,並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分享營運成果,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新增第19條之1,有關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在500萬元總額內轉讓價格之擇定及母子公司間彈性運用員工輪調獎酬之規定,俾引導公司有效運用留才工具,已於今(107)年5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明(108)年5月申報期即可適用。
該所說明,現行產創條例規定,員工獎酬股票在500萬元限額內,實際轉讓時以轉讓時價格計算課稅,在此規定下,具有高成長潛力的公司,如果股價大幅上漲,會讓長期持有股票的員工承擔高稅額風險,致企業留才困難,為使高成長性企業透過股利分紅,留住更多優秀人才,產創條例新增第19條之1,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得緩課所得稅5年,包括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即限制型股票)等主要獎酬股票類型均在適用範圍,以強化留才工具之誘因;另為利公司彈性運用員工獎酬工具,並考量實務上公司員工有母子公司間輪調之情形,以及公司發展新興事業或海外成立子公司擴展業務需求,適用對象除本身公司外,擴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但排除公司兼任經理人職務之董事長及董監事,同時設有每人每年500萬元限額等規定, 俾引導公司有效運用留才工具。
如對上述作業有任何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蘇蕙瓊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101
更新日期:107-10-16